融资时答应了业绩对赌,当时觉得目标没问题,但市场变了、疫情来了、行业整体下行——业绩没达标,投资人开始主张对赌权利:要你回购股权、要你赔偿、要你让出控制权。

很多创始人这时候才意识到,签的对赌条款是什么意思。

对赌触发不等于立刻判死刑。 对赌协议本身的条款设计、触发的具体情形、是否有救济条款、双方谈判的空间——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你实际的处境,而不是仅仅取决于业绩数字有没有达到。


先搞清楚:你签的对赌条款是什么类型

对赌条款的核心变量有三个:

触发条件

  • 净利润绝对数(如年净利润不低于X万元)
  • 复合增长率(三年CAGR不低于X%)
  • 上市时间(如X年内未完成IPO或新三板挂牌)
  • 营业收入(有时与净利润组合使用)

对赌主体

  • 公司对赌(公司承担回购义务)
  • 创始人对赌(创始人个人承担回购或赔偿义务)
  • 公司+创始人共同对赌

对赌后果

  • 股权回购(按约定价格买回投资人股权)
  • 现金补偿(按业绩差额计算赔偿)
  • 反稀释调整(按业绩调低转换价格,增加投资人股份)
  • 控制权调整(业绩未达标,控制权转移给投资人)

为什么类型很重要:公司对赌和创始人个人对赌,在法律效力上有根本区别——《九民纪要》明确了公司回购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有效,而创始人个人对赌几乎一律有效。


第一步:核查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

并不是所有对赌条款都能被执行。

公司回购类对赌

最高院在《九民纪要》及后续判例中确认: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回购条款,原则上有效,但在公司执行回购时需要满足《公司法》减资程序(通知债权人、等待异议期)。如果公司资产不足,可能无法完成回购。

你的核查重点:合同中的回购条款是否约定了以公司减资方式回购,如果是,流程是否完整;公司目前的偿付能力是否支持回购。

创始人个人对赌

创始人以个人名义承诺回购或赔偿,几乎没有法律上的效力瑕疵——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通常全额支持。这意味着你个人的资产(房产、银行账户)都在追偿范围内。

如果你签的是个人对赌,这是最危险的情形,应当立即咨询律师评估处理方式。


应对策略一:谈判——重新协商触发条件或豁免

在诉讼之前,谈判是成本最低、结果最灵活的路径。

谈判的切入点:

客观原因豁免:如果未达标的原因是行业整体下行、宏观政策变化(如监管政策收紧)或不可抗力,可以主张对赌的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要求豁免或调整对赌条件。

调整对赌指标:将绝对数改为增长率,或将当年指标调整为滚动三年平均,给公司更多喘息空间。

延长对赌期:业绩虽未达标,但趋势向好,要求延长对赌期继续观察,投资人通常愿意在公司真正有希望的情况下给时间。

部分现金补偿换和解: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换取投资人放弃剩余的对赌权利,双方干净收场。

谈判是否成功,关键在于投资人对公司的判断——如果他们认为公司仍有价值,谈判空间较大;如果他们已经放弃,直接追偿的可能性更高。


应对策略二:主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

如果未达标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外部原因(如政府政策根本性改变、行业整体崩盘),可以主张适用以下规则:

不可抗力(《民法典》第59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情事变更(《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注意:这两个路径的适用条件较严格,法院不会轻易采纳,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如行业数据、政策文件、企业受损的直接证明),且需要专业律师评估后决定是否主张。


应对策略三:对赌条款本身的效力挑战

部分情形下,可以主张对赌条款本身不合法或不可执行:

约定的对赌指标无法客观计量:如果对赌指标的计算方式模糊(如”净利润”未定义是否含税后、是否含非经常性损益),可以就计算基准提出争议,缩小触发范围。

签约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投资人以虚假信息诱导创始人签署明显不合理的对赌条款,可以主张撤销。这类主张举证难度高,但特殊情况下值得评估。

连带条款无效:如对赌中的”一票否决权”或”董事会控制权转移”条款违反公司法强制规定,可以主张无效。


应对策略四:诉讼抗辩(已被起诉时)

如果投资人已经起诉,在诉讼中的抗辩重点:

1. 对赌金额的计算方式:逐项核查业绩指标的计算方式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往往有压缩空间 2. 公司对赌的减资程序:如果是公司层面的回购,要求投资人依法完成减资程序,争取时间 3. 举证责任:业绩数据通常由公司自己提供,如果投资人主张的业绩数字与实际不符,要提供反驳证据 4. 反诉或抗辩:如果投资人在协议中也有承诺(如后续融资支持、资源对接),其未履行义务可以作为抗辩或反诉依据


真实案例参考

创始人在A轮融资协议中,与投资机构约定三年内完成上市,否则创始人个人回购投资方股权(约3000万元)。因行业整体政策调整,公司上市计划被迫搁置。投资方发函要求行使回购权。蔡律师介入后,从两个维度应对:一方面,收集行业政策文件和监管收紧的公开资料,主张情事变更;另一方面,与投资方启动谈判,最终达成:创始人支付500万元补偿,投资方放弃剩余回购权,且保留股权至下一轮融资后退出。创始人避免了因个人资产被强制执行而导致的公司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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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对赌是投资协议里的一部分,整个协议我能要求解除吗?

对赌条款通常是融资协议的一部分,不能单独从协议中抠出来主张无效或解除,而不影响其他条款。如果主张解除整个融资协议,后果是双方恢复原状——公司退还融资款,投资人退还股权。实务中,这条路通常成本极高,适合融资款尚未使用完毕或公司资产仍然充足的情形。建议由律师评估整体代价后再决定。

对赌是公司层面的回购,公司现在没有钱,投资人能追创始人个人吗?

如果对赌协议只约定了公司回购义务,且没有创始人个人担保,原则上投资人不能直接追创始人个人资产。但如果同时签了创始人个人保证,或者创始人对赌条款与公司回购同时存在(连带责任),则可以追。需要审查协议的具体条款。

业绩差一点点就触发了对赌,而且差距是因为一次性的非经常性损益,有申辩空间吗?

有。如果对赌协议没有明确排除非经常性损益,而公司的未达标主要是由于一次性计提(如商誉减值、资产处置损失)而非经营性亏损,可以主张以”经营性净利润”为基准进行计算。这种争议属于对赌条款解释的问题,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或谈判争取的空间较大。

已经错过了谈判窗口,对方已经起诉了,现在还能做什么?

起诉后仍然可以谈判和解——很多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评估诉讼成本而最终和解。在应诉阶段,聘请律师核查对赌金额计算、对赌条款效力、可主张的抗辩事由,同时评估和解方案。不要因为已经起诉就放弃主动,司法程序给了你主张权利的机会,也给了你和解的窗口。


对赌条款已触发,需要专业应对?

蔡龙秋律师,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专注私募股权融资、对赌条款谈判及投融资争议代理。

代理过多起对赌触发后的创始人应对案件,包括情事变更主张、对赌金额争议和和解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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