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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IPO投资条款设计:AI大模型科技企业Pre-IPO轮,数千万投资反稀释与优先清算条款全落地

案由非诉事务·私募股权投资协议设计
标的金额数千万元(深圳AI大模型企业Pre-IPO轮)
办案结果所有投资保护条款最终写入SPA和SHA,投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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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叙述

VC机构参与深圳AI大模型企业Pre-IPO轮融资,标的数千万元。高速增长的科技企业通常会持续融资、不断稀释早期投资人——如果不在本轮文件中设计好反稀释和优先清算条款,机构在IPO或并购退出时可能发现:公司涨了,自己却输了退出分配。

核心难点

创始团队对反稀释条款阻力较大、对稀释和控制权敏感;优先清算与普通股的权益分配逻辑复杂;须在保护机构退出权益与创始团队可接受之间找到平衡,确保条款真正写入SPA、SHA并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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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① 反稀释采用完全棘轮还是加权平均?哪种既能保护机构、又能降低创始团队的接受阻力?

② 优先清算设计为参与式还是非参与式?如何在清算和IPO双重场景下保护机构退出权益?

③ 如何在SPA和SHA的条款体系中平衡各方利益,确保保护条款最终能够签署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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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策略

蔡律师确立的设计思路是"温和保护落地"——不追求纸面上最强势的条款,而是设计创始团队签得下去、又切实保护机构的方案,让保护真正写进协议而非停在谈判桌上。

第一步是反稀释选型。蔡律师没有采用对创始团队最不利的完全棘轮(后续低价融资时机构以最低价重新计算,创始团队稀释剧烈),而是选择宽基加权平均反稀释——按融资规模加权调整,对机构有保护、对创始团队的冲击温和得多,大幅降低接受阻力。第二步设计优先清算:采用参与式优先股,使机构在公司清算时优先收回投资、并参与剩余财产分配,同时覆盖IPO场景下的权益保护,把"清算"和"上市退出"两种结局都兜住。第三步统筹SPA与SHA的条款体系,把反稀释、优先清算与其他权利条款衔接平衡,论证这套方案对创始团队的实际冲击可控、对机构的核心保护到位,推动各方达成一致、完成签署。

反稀释选型:采用宽基加权平均而非完全棘轮,保护机构同时降低创始团队接受阻力。

优先清算设计:设计为参与式优先股,覆盖清算与IPO双重场景,兜住机构退出权益。

双协议统筹:在SPA与SHA中衔接平衡反稀释、优先清算及其他条款,形成自洽的保护体系。

落地推动:论证方案对创始团队冲击可控、对机构保护到位,推动各方达成一致签署。

办案结果

经过条款选型与谈判平衡,反稀释、优先清算等全部投资保护条款最终写入SPA和SHA,创始团队接受,数千万元投资顺利完成。蔡律师接案时"难点不在条款怎么写、而在能不能签下来"的判断得到验证——温和而精准的设计,让保护条款真正落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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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启发

从这批投融资项目来看,机构投资人最容易陷入的误区,是把"条款写得越强势越好"当成保护到位。完全棘轮、强势对赌,纸面上看着固若金汤,可如果创始团队死活不签,再强的条款也是一纸空文。我做投资条款设计,第一位的考量从来不是"最强",而是"能签得下来且真正有保护"。

反稀释的选型最能体现这种平衡。完全棘轮对机构最有利,却对创始团队伤害最大,在创始人议价能力强的赛道几乎推不动。我更倾向宽基加权平均——它按融资规模加权调整,对机构有实打实的保护,对创始团队的冲击却温和得多。让一步,换来条款的落地,对机构反而是更划算的买卖。

优先清算我会设计得"两头都兜住"。公司的结局无非两种:清算或上市退出。参与式优先股让机构在清算时既优先收回本金、又能参与剩余分配;同时把IPO场景下的权益也安排进去。投资保护不能只盯着一种结局,把好的、坏的两条路都覆盖,机构才算真正安全。

SPA和SHA要当成一个整体来设计。反稀释、优先清算、控制权、信息权这些条款不是孤立的,彼此之间要衔接、要平衡。我会通盘排布这套条款体系,既保证机构的核心保护不缺位,又让整体对创始团队的冲击控制在可接受范围,这样谈判才谈得拢。

这批项目让我反复体会:投资条款设计本质是一门"平衡的艺术"。律师的价值不在于替机构争到纸面上最狠的条款,而在于设计出一个各方都能接受、又切实落地的方案。签不下来的强势条款没有任何意义,能落地的合理保护才是真保护。

常见问题解答

反稀释条款用"完全棘轮"还是"加权平均"好?
多数情况下加权平均更利于落地。完全棘轮对投资人最有利——后续低价融资时按最低价重新计算,但对创始团队稀释剧烈,接受阻力大,在创始人议价能力强的赛道往往推不动。宽基加权平均按融资规模加权调整,对投资人有实质保护、对创始团队冲击温和得多。选型要兼顾保护力度和可签署性,能落地的合理条款胜过签不下来的强势条款。
优先清算权是什么,参与式和非参与式有何区别?
优先清算权指公司清算时投资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收回投资的权利。非参与式:投资人在"优先收回投资"和"按持股比例分配"之间二选一;参与式:投资人先优先收回投资,再参与剩余财产的按比例分配,保护更强。本案采用参与式优先股,并覆盖IPO场景。具体选择取决于谈判地位和保护需求,参与式对投资人更有利但创始团队阻力更大。
投资保护条款写进协议就一定有效吗?关键在哪?
关键在于条款能被各方接受、真正签署,并在SPA、SHA中衔接自洽。写得再周全的条款,如果创始团队不接受、签不下来,等于零。因此设计的核心不是追求"最强势",而是在保护投资人和创始团队可接受之间找到平衡,让条款真正落地。同时,反稀释、优先清算等条款须在投资协议体系内彼此衔接、逻辑自洽,才能在实际场景中有效执行。
Pre-IPO轮投资,律师能帮投资机构做什么?
主要是设计和落地投资保护条款,保障退出权益。包括:根据赛道和谈判地位选择合适的反稀释机制;设计优先清算权,覆盖清算和IPO双重退出场景;统筹SPA、SHA的条款体系,平衡各方利益推动签署;以及尽职调查、交易结构搭建等。Pre-IPO轮临近上市、估值波动大,律师的价值在于设计一套各方能接受、又切实保护机构退出权益的条款方案。
承办律师
蔡龙秋律师
蔡龙秋律师杭州中小企业商事律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301201410495147
懂法律,更懂你的生意——投资机构风控总监 + 企业 VP 兼首席法务 + Georgetown LL.M. 三重背景,看问题不只看“合不合法”,更帮你算“划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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