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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IPO投资:参与AI大模型企业数千万融资,设计反稀释与优先清算条款保障机构退出权益

案由私募股权融资(PRE-IPO轮)·投资方全程法律服务
标的金额数千万PRE-IPO
办案结果投资协议落地,退出保护条款全部写入正式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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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叙述

VC机构参与深圳AI大模型企业Pre-IPO轮融资,标的数千万元。高速增长的科技企业通常会持续融资、不断稀释早期投资人——如果不在本轮文件中设计好反稀释和优先清算条款,机构在IPO或并购退出时可能发现:公司涨了,自己却输了退出分配。

核心难点

AI赛道融资节奏快,企业估值高但盈利预期不确定;投资方最核心的诉求是防止被后续轮次稀释,以及在非IPO退出场景下获得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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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① 目标公司的股权架构是否清晰——有无早期代持安排、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性,是否已完成历史遗留的股权清理?IPO路径(A股/港股/美股)是否已明确,是否存在VIE架构或需要拆除?

② 对赌条款的指标体系如何设计:以"IPO完成时间+营收里程碑"双触发机制,还是以技术里程碑为辅助触发点?各类指标的法律效力(最高院对对赌条款的司法态度)如何?

③ 反稀释机制选择:加权平均棘轮(Weighted Average Ratchet)相较于完全棘轮(Full Ratchet),对创始人股比的实际稀释影响差异几何?现阶段哪种更适合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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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策略

设计加权平均反稀释条款保护已投份额价值;在优先清算条款中约定1倍本金加参与分配权,并限定触发场景;在SHA中配套拖售权和随售权条款,确保机构在合理期限内的退出通道。

办案结果

SPA及SHA全部核心条款落地,投资机构完成交割,反稀释与优先清算保护机制已写入正式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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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启发

PRE-IPO阶段的投资条款,对创始人而言有几个容易忽视的陷阱:

第一个是优先清算权对创始人退出收益的实质影响。若公司最终以并购而非IPO方式退出,优先清算权意味着投资方先拿走一部分退出对价,剩余部分才按股比分配。若企业估值增长不及预期,创始人的实际所得可能远低于其账面持股比例对应的金额。非参与式和参与式优先清算权的区别,对创始人而言差距巨大,签约前务必弄清楚。

第二个是对赌条款的个人责任边界。许多创始人把投资协议视为"公司的事"而忽视了对赌条款中的个人连带责任条款——一旦对赌失败,创始人可能需要个人回购投资方股权,这是对个人财产的直接风险。谈判时应设置个人赔偿上限,避免无上限的个人连带责任。
蔡龙秋律师
蔡龙秋律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301201410495147
Georgetown LL.M. 前投资机构风控总监 商事诉讼 股权 · 投融资 劳动 · 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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