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公司,最怕的局面之一是:某个股东突然要把股份卖给一个你完全不认识、甚至不对付的外人。明天一睁眼,公司里多了个”新合伙人”。
法律给了你一道防线——优先购买权:股东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买下来。用好它,你能把”不想要的人”挡在门外;用错了,权利过期作废。
新公司法怎么规定的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作了规定,相比旧法更简化了:
1.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2.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 两个以上股东都要行使的,协商确定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 5.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划重点:旧法要求”对外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新法删掉了这道”同意”门槛,转让更自由了;但其他股东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保留了下来。所以现在防住外人进来的核心武器,就是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是关键,也是常见的坑
优先购买权是”同等条件下”优先,不是”我出更低价也能优先买”。同等条件主要看: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期限等。
实务里两个高频争议:
- 真实价格 vs 阴阳价格:转让方和外部受让人可能签个高价吓退其他股东,私下再返利。其他股东如果有证据证明真实成交价更低,可主张按真实的同等条件行使。
- “打包”规避:把股权和别的资产捆绑转让,制造”无法对应的同等条件”。法院会审查是否恶意规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了,怎么办
如果转让方没通知你、或者用虚假条件把你”挤出局”,直接把股权卖给了外人:
- 你可以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
- 在法定期限内,可主张相应转让合同对你不发生效力 / 请求确认你享有优先购买权并据以购买;
- 行使有时间限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的合理期间、以及自股权变更之日起的最长期间),别拖,拖过了就丧失。
给你的实操建议
如果你是要”挡人”的其他股东:
- 收到转让通知后,30 日内务必书面答复(要买就明确表示按同等条件购买),别沉默——沉默视为放弃;
- 怀疑价格有假,及时取证(资金流水、关联关系、补充协议)。
如果你是要”卖出”的转让股东:
- 一定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留好送达证据,否则交易可能被推翻;
- 如果想顺利退出、又不想被其他股东优先买走,可在进公司时就在章程里对转让规则做特别约定(新法允许章程另有规定)。
最好的防线是事前的章程设计: 谁能转、转给谁、按什么价、要不要全体同意、有没有”强制随售/拖售”——这些在合伙之初就约定清楚,远比将来打官司省心。
优先购买权的纠纷,输赢往往在”通知有没有、同等条件是不是真、有没有在期限内行使”这几个点上。无论你是想进、想守还是想退,提前把章程和转让流程设计好,比事后争夺主动得多。
常见问题
其他股东不同意,我还能把股权卖给外人吗?
能。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你只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或 30 日不答复)的,你就可以卖给外人。
通知一定要书面吗?口头说一声行不行?
必须书面,且要留好送达证据(如快递签收、邮件、企业微信记录)。口头通知一旦对方否认,你很难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交易容易被认定侵害优先购买权而被推翻。
我把股权”赠与”给外人,也要受优先购买权限制吗?
真实、无对价的赠与(尤其给近亲属)一般不适用优先购买权,但章程可另有约定;要警惕以”赠与”之名行”转让”之实来规避,会被审查。具体要看交易实质。
章程能不能干脆约定”股权一律不得对外转让”?
可以对转让作出限制性约定(如需全体同意、设定条件),但完全禁止转让、让股东永远无法退出的绝对约定,效力可能受质疑。设计时要在”锁住人”和”留退出口”之间找平衡,建议请律师把关。
把规则定在前面
合伙容易、退出难。优先购买权是法律给你的默认防线,但真正稳的,是在大家还和气的时候,就把股权能不能转、怎么转、转给谁写进章程。等到有人要套现走人、外人要敲门进来,再来争,成本就高了。
蔡龙秋律师 · 杭州中小企业商事律师 ·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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