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投资总监被辞退后激励股权遭强制收回,以打促谈和解获赔80万元
案情叙述
投资总监在公司任职期间持有一批分批成熟的激励股权,其中5%已完成归属。因季度考核不达标,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随即宣布将全部激励股权一并强制收回——理由是服务期条件未完全成就。
公司的逻辑是:劳动合同解除了,激励自然归零。但这套说辞忽略了一个关键区别:已成熟的5%股权,是员工用服务期间的贡献换来的权益,归属已经完成;这部分权益的法律地位,与”未来能不能继续获得激励”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
直接起诉追回股权有两道现实阻碍:第一,激励协议条款用词模糊,”成熟”与”所有权转移”之间的边界不清晰;第二,案件定性悬而未决——走劳动仲裁还是民事诉讼,时效和裁判口径截然不同,选错赛道可能导致请求权直接被驳。
律师接手后,判断正面庭审胜算不低,但和解能以更短时间换取确定结果。策略方向定为:以诉讼程序为杠杆,推动公司重新评估继续拒绝的代价。
核心难点
争议焦点
① 股权激励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劳动合同的附属文件(受劳动法调整),还是独立的股权协议(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定性不同,维权路径和保护标准截然不同。
② 已成熟5%股权是否已完成"权利归属":成熟是否等同于所有权转移?若权利已归属,公司单方收回是否构成对当事人财产权的侵害?
③ 模糊的"业绩不达标"条款是否满足《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不能胜任工作"的法定解除条件?公司是否履行了"先培训或调岗、再解除"的前置程序要求?
律师策略
案件的关键判断在于:不必非要打一场完整的庭审,而是让公司感受到"继续拒绝的成本高于和解成本"。律师先完成定性分析,确认以劳动仲裁路径切入,时效和管辖均在当事人一侧;随后提取激励协议中关于已成熟股权的具体条款,论证5%的权益在归属条件成就时即已独立存在,劳动合同解除不溯及这部分已完成的权利归属。
庭审策略则将进攻与防守分层推进:进攻线围绕已成熟股权的财产权属展开,防守线揭示公司"不能胜任"解除缺少培训调岗前置程序,涉嫌违法解除。双线同时推进,公司在两个方向都面临败诉压力,谈判筹码明显向当事人倾斜。在仲裁程序推进过程中,公司主动提出和解。
法律关系定性:分析股权激励协议条款,判断应走劳动仲裁(1年时效)还是民事诉讼(3年时效),选择程序优势更强的路径切入。
权益切割论证:提取协议中已成熟5%股权的具体条款,依据《民法典》权利归属规则,论证归属完成的财产权不因劳动合同解除而消灭。
违法解除审查:核查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前,是否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先培训或调岗"前置程序;若未履行,解除行为违法,赔偿金主张成立。
诉讼杠杆施压:提起劳动仲裁,在程序节点上持续推进,让公司在败诉风险明确的窗口期重新评估和解成本。
办案结果
双方在仲裁程序推进过程中和解,公司支付80万元一次性了结全部股权激励纠纷及劳动合同解除争议。该结果说明,面对股权激励纠纷,完整庭审并不总是最优路径——在证据和程序压力已经形成后,用更短时间换取确定回款,往往比旷日持久的诉讼对当事人更有价值。
实务启发
股权激励协议中的"模糊条款",很多时候不是起草疏忽,而是公司法务刻意留下的"后门"——在激励阶段不明说,在需要收回时再拿出来用。这种设计在国内本土的股权激励协议中极为普遍,与境外成熟市场动辄几十页、条款严密的激励合同形成鲜明对比。
对于即将签署股权激励协议的高管,有两个条款值得重点关注:第一,是否有明确的"已成熟股权不因离职被收回"的保护性约定;第二,"业绩考核标准"是否有量化表达——拒绝接受任何依赖"公司自主判断"的考核条款。这两点在签约谈判阶段争取,远比事后维权来得经济。
股权激励纠纷的另一个坑是法律关系定性。激励协议被认定为劳动合同附属文件时,走劳动仲裁,时效1年;被认定为独立股权协议时,走民事诉讼,时效3年。选错路径,请求权可能在程序门槛上就被驳回。离职后发现权益受损,第一步是做定性分析,而不是直接起诉。
面对"以打促谈"的策略,当事人常有顾虑:打起来会不会让对方更强硬?实践中恰恰相反——很多企业在纠纷阶段倾向于拖延,真正让他们回到谈判桌的,是让他们看到败诉的具体概率和成本测算。一份逻辑清晰的仲裁申请,比反复沟通更有说服力。
从预防角度看,高管在入职谈判阶段就应要求量化激励条款:哪些条件触发归属、归属后能否独立持有、离职时如何处理、争议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在谈判时提出,公司通常愿意明确;等到发生争议再来厘清,对方的立场会完全不同。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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