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份额追偿:受让方收购4628万基金份额后拒付全部剩余款项,反诉被驳全额追回
案情叙述
私募基金LP将全部份额转让,约定4628万元分期支付,首期款已收,对方随后停止付款。停付的理由是事后才冒出来的:基金净值下滑、管理人信息披露有瑕疵——这些在签约时对方早已知晓,此刻翻出来只有一个目的:用反诉制造压力,换取减免价款。
核心难点
争议焦点
① 合伙份额转让协议是否以基金底层资产的后续表现为生效或履行条件?净值下滑能否构成"合同目的落空"?
② 转让时原管理人的信息披露是否存在瑕疵?纵有瑕疵,是否达到足以撤销份额转让协议的程度?
③ 受让方反诉主张减价或撤销,有无合同与法律依据?担保人是否应就剩余价款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策略
蔡律师确立的核心打法是"协议独立性锁定"——把份额转让协议从基金运营结果中彻底剥离出来,让对方所有"基金亏了所以我不付钱"的抗辩失去落点。
第一步是逐条审读转让协议,确认其中没有任何"以基金净值/收益为付款条件"的约定,付款义务是无条件的分期债务。第二步针对信披抗辩,调取转让时双方的尽调往来和签署文件,证明受让方作为专业机构在签约时已对基金基本情况知情,所谓"未披露"不成立,更谈不上构成撤销事由。第三步,受让方的反诉本质是把投资风险倒推给转让方,蔡律师论证份额受让后的市场风险依法由受让方自担,反诉缺乏请求权基础。同步,对协议项下的担保安排追加主张连带责任,封死回款渠道。
条款剥离:通读转让协议,确认不存在以基金表现为付款条件的约定,锁定无条件分期付款义务。
信披证伪:调取签约前尽调往来,证明受让方作为专业机构已充分知情,信披瑕疵主张不成立。
风险归位:论证份额受让后的市场风险由受让方自担,反诉的"目的落空"无请求权基础。
担保追加:一并追究协议项下担保责任,确保4628万元有连带回款保障。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协议独立性的论证,认定份额转让协议不以基金后续表现为条件,受让方反诉缺乏依据。反诉被全部驳回,判决受让方支付全额价款4628万元,担保责任一并成立。蔡律师接案时"胜负在协议独立性、不在基金盈亏"的判断得到验证。
实务启发
从这个案件来看,私募份额转让里最容易被混淆的,就是"买份额"和"赌业绩"两件事。受让方付了首期款后基金亏了,本能地觉得自己被坑了、不该再付钱。但份额转让是一笔独立的买卖,签字那一刻风险就转移了,后面净值涨跌跟付款义务没有关系。把这条界线讲清楚,半个案子就定了。
我处理这类案子,第一件事永远是逐字读转让协议,专门找有没有"以收益/净值为条件"的字眼。只要没有,对方"目的落空"的说法就是空中楼阁。条款里有没有这句话,往往直接决定四千多万的归属。
信披抗辩是受让方最常用的反扑武器,但它有个软肋:受让方多半是专业机构,签约前做过尽调。我会把尽调往来一份份调出来,证明对方当时知情。专业投资者很难既享受机构身份的便利,又主张自己像普通人一样被蒙在鼓里。
反诉这一手要正面拆,不能只防守。受让方的反诉本质是把市场风险倒推给卖方,我会直接打它的请求权基础——风险自担是份额转让的题中应有之义,反诉从根上就立不住。
这类标的额大的案子,我一定会同步盯住担保安排。判决赢了不等于钱到手,连带责任主张到位,才算把回款这条路真正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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