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很多创始人以为,”同股不同权”(差异化表决权)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才能做,有限责任公司做不了。

这个认知已经过时。 2024年修订施行的新《公司法》明确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约定股东的差异化表决权——这意味着,私募融资阶段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主体,也可以合法地给创始人设计超级表决权,保护控制权。

这篇文章是有限责任公司差异化表决权的落地指南。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的核心条文

《公司法》(2024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不按持股比例享有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权利。

这打破了”一股一票”的惯例约束,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章程设计差异化的表决权结构。

什么可以差异化:

  • 表决权:同样数量的股权,不同股东拥有不同的表决权重(核心用途)
  • 利润分配权:可以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红(用于保留优先分红权)

什么不能差异化:

  • 优先清算权的设置:优先清算权通常以”优先股”的形式约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优先股制度,但可以通过股东协议约定类似的经济权利安排

差异化表决权的典型设计方案

方案一:创始人持有的股份,每股拥有N倍表决权

最直接的方式:在章程中规定,创始人(或特定股东)持有的股份,每股享有N倍(如3倍、5倍、10倍)的表决权。

示例:创始人持股40%,但每股享有3倍表决权,实际表决权为40%×3 = 120% 的等效比例;总表决权经归一化后,创始人实际控制表决权的比例约为 120%/(120%+60%) = 约67%,高于其持股比例40%,但其余股东合计持股60%。

章程表述示例

“甲方([创始人姓名])持有的公司股份,每一股享有3票表决权;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享有1票表决权。”

方案二:超级表决权仅限于特定事项

为了平衡对投资人的保护,可以设计”有限超级表决权”:超级表决权只在特定核心事项上生效,日常决策仍按普通规则。

适用超级表决权的事项(示例):

  • 公司控制权变更(并购、出售控制性股权)
  • 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表决权的条款
  • 创始人担任CEO/董事的任免决议
  • 公司增资扩股超过一定比例

不适用超级表决权的事项:

  • 关联交易(为了保护投资人)
  • 超过年度预算X%的重大支出
  • 投资人的反稀释权利

方案三:超级表决权与任职挂钩

超级表决权只在创始人仍然担任特定职务(如CEO、董事长)期间有效。一旦创始人离开,超级表决权自动转为普通表决权。

目的:防止超级表决权被转让或在创始人不再主导公司时持续存在,同时让创始人有足够的激励留在公司。


落地时的关键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章程中明确约定

差异化表决权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没有章程条文,没有法律效力。

章程条文需要明确:

  • 哪些股东(或哪类股份)享有超级表决权
  • 超级表决权的具体倍数或权重
  • 超级表决权适用的事项范围(全面 or 特定事项)
  • 超级表决权的失效条件(如转让后自动恢复为普通权利)

第二步:现有股东一致同意修改章程

如果是在引入新投资人之前修改章程(推荐),需要全体现有股东开股东会,以全体一致(或章程规定的修改比例)通过章程修改。

最优时机:在引入第一个外部投资人之前,由创始团队内部完成章程修改,落实超级表决权。事后修改,需要新投资人同意,难度大幅上升。

第三步:完成工商登记

章程修改须向工商局申请更新,完成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注意:工商局不对章程内容的合法性做实质审查,但需要确保章程文本符合法定格式要求。

第四步:在投资人协议中进行同步确认

在股东协议(SHA)中,确认投资人理解并接受章程中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明确超级表决权与投资人的一票否决权之间的关系(哪个优先);约定在何种情形下超级表决权调整(如创始人从公司退出)。


需要注意的边界和限制

边界一:不能剥夺少数股东的基本权利

差异化表决权不能用于剥夺少数股东的法定基本权利(如知情权、诉讼权)。章程的约定不能超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边界二:对特别决议事项的影响

部分公司事项须经特别决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如增资、减资、合并、解散。差异化表决权在计算特别决议通过率时是否适用,需要在章程中明确说明,避免产生歧义。

边界三:未来股权转让后的处理

创始人转让部分股权后,转让出去的部分是否仍然享有超级表决权?通常应约定:超级表决权与特定股东(创始人)的身份绑定,股权转让后该部分股权恢复为普通表决权。

边界四:上市的影响

如果公司未来计划在A股IPO,目前的规定是上市公司不允许普通类别的差异化表决权(A股特殊投票权制度有独立路径,且仅向科创板等特定板块的科创企业开放,且有严格条件)。如果计划A股IPO,需要在申报前清理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如果计划港股或美股上市,差异化表决权(双层股权结构)是被允许的。


真实案例参考

某软件公司三位创始人准备进行A轮融资,预计融资后创始人合计持股从90%稀释至60%。为了在持股稀释后仍然保持控制权,蔡律师协助三位创始人在融资前修改了公司章程:设立超级表决权,创始人合计持有的股份每股享有3倍表决权,适用于”更换CEO/CTO、修改章程、公司控制权变更”三类核心事项。章程修改经三位创始人一致同意并完成工商备案后,在投资协议中向A轮投资人披露并确认。A轮融资完成后,创始人持股60%×3=180%,归一化后约为75%的有效表决权(在核心事项上),远高于其60%持股比例,有效保护了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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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旧《公司法》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公司章程已经有差异化表决权了,新法下还有效吗?

新《公司法》明确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差异化表决权,是对原有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扩展。已有差异化表决权约定的公司,通常无需修改——新法为其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建议请律师核查现有条款与新法要求的一致性,如有不符的地方,可以借此机会同步修订。

投资人要求”一票否决权”和创始人的超级表决权,两者有冲突吗?

两者不必然冲突,取决于设计。通常的处理方式:投资人的一票否决权覆盖特定的投资人保护事项(关联交易、大额支出等);创始人的超级表决权覆盖其他核心事项(创始人职务、控制权变更等)。两套机制作用于不同的决策领域,可以并行。但如果存在重叠(如某事项同时适用双方的权利),需要在协议中约定优先级,通常约定”一票否决权优先于超级表决权”(即投资人的否决权不因创始人的超级表决权而被架空)。

我持有公司20%股权,但想通过差异化表决权获得实际控制权,可以吗?

理论上可以——只要章程约定你的股份享有足够高倍数的表决权(如5倍),20%持股可以折算成100%的等效表决权。但这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修改章程须股东会通过),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给你超高倍数的表决权,是无法单方面实现的。实务中,超级表决权通常是创始人在引入外部投资人之前,通过创始团队内部共识建立的,而不是用来对抗现有其他股东的工具。

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基金可以类似设计吗?

有限合伙企业的表决权结构,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约定,灵活度本身就很高——合伙协议可以自由约定各合伙人的决策权重,不受”一股一票”的限制。因此,合伙企业不需要借助”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直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GP(普通合伙人)的决策权限即可。


需要为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差异化表决权,或审阅现有章程?

蔡龙秋律师,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专注公司治理、股权架构设计及创始人控制权保护。

可协助起草满足新《公司法》要求的差异化表决权章程条款,以及配套的股东协议和融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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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186-6710-5686(电话 / 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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