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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

涉外劳动:法国籍设计总监离职后索要400万激励款称属劳动报酬,代理企业二审维持胜诉

案由涉外劳动合同纠纷
标的金额400万
办案结果二审维持一审有利于企业的判决,400万激励款无需支付,员工全部诉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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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叙述

某服装企业聘用法国籍设计总监,底薪100万元每年,另有高额附加款项安排。劳动合同到期后,设计总监主张约400万的附加款项应当被认定为劳动报酬,要求全额支付并附加离职赔偿金。但这笔款项在合同文本中的定性从一开始就不是工资——这正是一审、二审企业均完全胜诉的核心所在。

核心难点

400万款项法律性质的定性之争:员工主张是劳动报酬(受劳动法强制保护),企业主张是附条件股权激励(条件未成就则无需支付)。定性决定法律适用,从而决定胜负。英文合同的翻译争议和中法法律环境差异,进一步增加了二审中被突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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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① 400万款项在合同文本中的性质定义:英文合同的相关条款如何准确翻译和理解?“激励安排”与“劳动报酬”在中国劳动法框架下是否等同?

② 股权激励的两项成就条件——5年服务期与营业额指标——是否均未达到?如果激励条件尚未成就,支付义务是否存在?

③ 本案应适用中国劳动法还是法国劳动法?若两者在解除程序和补偿标准上存在差异,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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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策略

二审的核心任务是强化定性,不是重新证明事实。蔡律师在一审证据基础上,从四个维度重新梳理并补强款项性质认定链,目标是让“400万是附条件激励而非劳动报酬”这一判断在证据层面无懈可击。

四个维度相互印证:合同文本本身明确约定款项须以入股方式进行、存入公司账户不得随意使用——这不是工资的支付方式;双方另签的架构合约明确称该款项为“入股本金”;设计总监本人制作的品牌画册中以“合伙人”而非“员工”自称,且时间节点与激励条款高度吻合;员工接受媒体采访时,在语境中将该款项描述为股权安排而非工资。四个维度中,没有一个支持“劳动报酬”的定性,而且任何一个都不是孤证——它们互相印证,对方无法通过攻击单一证据来动摇整体定性。

在法律适用问题上,蔡律师明确了中国劳动法强制性条款的优先适用地位,封堵了员工方援引法国劳动法要求更高补偿标准的路径。

四维性质认定链: 从合同条款、架构合约定义、品牌画册自述、媒体采访陈述四个维度固定款项为附条件股权激励,构成相互印证的证据组合,使对方无法通过攻击单一证据动摇整体定性。

激励条件核查: 逐项确认5年服务期和营业额两项成就条件均未满足,以“条件未成就→支付义务未触发”的逻辑链路从根本上切断员工的请求权基础。

法律适用确认: 厘清中国劳动法强制性条款的优先适用地位,防止员工方援引法国劳动法要求更高的解除补偿标准。

涉外程序处理: 处理英文合同公证认证、中英文版本差异识别、解除通知有效送达等涉外程序细节,确保程序层面无漏洞可被利用。

办案结果

二审维持一审有利于企业的判决,400万元激励款无需支付,员工全部诉求被驳回。四维证据链成功将款项性质锁定为附条件股权激励,激励条件未成就的事实经法院确认,员工援引劳动法要求强制支付的主张无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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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启发

涉外劳动案件考验的不只是法律知识,还有语境转换的能力——在中英文法律文件之间、在中国法和外国法之间、在法律关系和商业期待之间,都需要准确把握。从这个案件来看,员工在品牌画册和媒体采访中自述的“合伙人”身份,成为击穿“劳动报酬”主张的关键材料——这不是从法律条文里找到的,而是从案件事实的细节中发现的。

涉外薪酬结构的设计,是这类纠纷最重要的预防关口。本案400万款项之所以守住了定性,是因为合同文本和架构合约从一开始就把它的性质写清楚了。如果当年合同起草时用词模糊,“劳动报酬”和“股权激励”之间的边界就会变成争议的起点。蔡律师的建议:涉外劳动合同中每一项薪酬和补贴的性质定义,都应在签署阶段明确,这一步的成本远低于事后诉讼。

很多企业在聘用外籍员工时,为了降低交涉成本,直接沿用对方带来的英文合同模板。这些模板通常按外国惯例起草,不符合中国劳动法的强制性要求,留下大量争议隐患。合同签署前由熟悉中国劳动法的律师审查一遍,是投入产出比极高的预防动作——本案争议标的是400万,审查成本相比之下微乎其微。

外籍员工离职时,住房补贴等非固定支出项目是否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是高频争议点。判断标准是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固定金额每月支付的,倾向认定为工资组成部分;凭发票实报实销的,通常不计入。企业如果希望这些项目不被计入补偿基数,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费用报销”性质,并在实际执行中要求员工提供凭证。

对于有外籍员工的企业,涉外劳动合同的规划值得在聘用阶段就投入。等到外籍员工提出主张时才来评估合同条款、厘清法律适用,往往已经在对方划定的战场上被动迎战。提前一次合规设计,可以把事后诉讼的风险降到极小。

常见问题解答

外籍员工在中国被解雇,适用中国劳动法吗?
原则上适用。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中国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当然适用效力,不因双方选择外国法律为准据法而被完全排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但强制性规定不得通过约定排除。若外籍员工同时与境外母公司签有国际派遣协议,两份合同需分别处理,法律适用更为复杂。
涉外劳动合同中的住房补贴要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吗?
取决于补贴的性质认定。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309号意见,计入基数的是按劳动合同约定固定支付的劳动报酬,不计入的是实报实销的费用性支出。判断标准有两点:合同约定上是固定金额每月支付还是凭发票实报实销;实际支付上是否要求员工提供支出凭证。建议企业在涉外薪酬结构设计阶段清晰区分固定薪酬与费用报销,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涉外劳动合同签的是英文版,中国法院如何处理?
有效,但通常需要提供经认证的中文译本。若合同同时存在中英文版本且两版存在矛盾,以合同约定的以哪版为准的条款处理;若未约定,法院会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作出解释。实践中,中英文版本表述不一致导致争议的情况相当常见,建议涉外劳动合同在起草时由熟悉两国劳动法规的律师审查。
外籍员工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和中国员工一样吗?
计算标准相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7条: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月工资,月工资超过本地社平工资3倍时上限为12个月。差异体现在月工资的认定上——外籍员工薪酬结构通常复杂,哪些计入月工资基数、哪些不计,是实践中的主要争点。若外籍员工未按规定缴纳中国社保,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和上限可能受影响。
股权激励款项被员工主张为劳动报酬,企业如何应对?
关键在于尽早固定款项的性质认定证据,而不是等对方完成定性后再被动应对。有效的应对策略包括:从合同文本中提取明确将该款项定义为"激励""入股"或"附条件安排"的表述;收集对方在其他场合(媒体、内部文件、对外沟通)中对该款项性质的自述;确认激励成就条件未满足的客观事实。三个方向同时推进,构建相互印证的定性证据链。
承办律师
蔡龙秋律师
蔡龙秋律师杭州中小企业商事律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301201410495147
懂法律,更懂你的生意——投资机构风控总监 + 企业 VP 兼首席法务 + Georgetown LL.M. 三重背景,看问题不只看“合不合法”,更帮你算“划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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