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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款

股权尾款:受让方以新冠情势变更抗辩拒付240万,切断时间要件全额追回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标的金额240万元股权尾款
办案结果情势变更抗辩被驳回,判决支付240万元全部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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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叙述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240万元分两期支付,首期已收。第二期到账前,对方搬出情势变更——疫情让公司估值大幅缩水,理应减价。但情势变更有严苛的构成要件,签约时不可预见这一条成为命门:疫情风险在签约节点之前早已发生,这个抗辩从根本上站不住脚。

核心难点

情势变更抗辩在司法实践中对受疫情影响方有一定支持率,社会同情也偏向拒付方;须从"时间要件"切入,证明疫情风险在签约时已可预见,情势变更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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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① 新冠疫情对本案而言,是否属于《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中"合同成立后发生、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

②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与疫情公开发生、风险可被预见的时间,孰先孰后?

③ 目标公司估值缩水,是否属于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而非可减免价款的情势变更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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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策略

蔡律师采取的是"时间要件切断"——不在估值缩水、公平不公平这些容易陷入拉锯的实体问题上纠缠,而是直击情势变更成立的前提条件:时间。

第一步是钉死签约时点。蔡律师调取协议落款、往来邮件、付款凭证等所有能锁定时间的证据,把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时间精确固定下来,并与新冠疫情公开发生、风险已为社会普遍知悉的时间线作对比。第二步,论证签约时点已晚于疫情风险显现之时——双方在签约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疫情存在及其对经营的潜在影响,疫情对本合同而言不是"订立时无法预见"的情形,情势变更的法定构成要件从根上不成立。第三步,进一步说明估值缩水属于受让方自担的商业风险,受让股权即承接其后的市场波动,不能借情势变更把投资风险转嫁给转让方。

时点钉死:调取落款、邮件、付款凭证,把签约时间精确固定,与疫情时间线作硬比对。

要件切断:论证签约时疫情已可预见,斩断情势变更"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前提,使抗辩失去根基。

风险归位:论证估值缩水是受让方自担的商业风险,不能借情势变更转嫁给转让方。

回款主张:在抗辩被切断的基础上,主张240万元尾款及相应违约责任,封闭拖延空间。

办案结果

法院认定签约时疫情风险已可预见,情势变更的时间要件不成立,受让方抗辩被驳回,判决支付240万元全部尾款。蔡律师接案时"胜负在时间线、不在估值"的判断得到验证——一个本可能陷入估值拉锯的案子,被一条时间线干净利落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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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启发

从这个案件来看,疫情那几年最被滥用的法律概念就是"情势变更"。很多拒付方一开口就是"疫情不可抗、估值缩水、不该付钱",听上去都有道理。但情势变更不是一句口号,它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其中最容易被忽略、也最致命的,就是时间要件。

我处理这类抗辩,从不一头扎进"估值到底缩了多少""公平不公平"的泥潭——那些是对方最希望你纠缠的战场,越缠越说不清。我直接打时间:合同到底什么时候签的,疫情什么时候已经能被预见。这条线一排清楚,胜负基本就定了。

钉死签约时点是这类案子的胜负手。落款日期、往来邮件、付款凭证,任何能锁定时间的东西我都会调出来,把签约时间精确到尽可能小的区间。只要能证明签约时疫情风险已经显现,对方"无法预见"的说法就彻底塌了。

估值缩水这件事,我会明确归位为商业风险。受让股权就意味着承接它之后的涨跌,行情不好不能回头找卖方报销。把投资风险和情势变更切开,对方就没有借口把自己的判断失误转嫁出去。

这个案子让我更确信一点:面对看起来很有同情分的抗辩,与其在情理上硬碰,不如找到它的构成要件里那个最硬的门槛,集中力量把它打掉。法律要件不满足,再多的同情也换不来减免。

常见问题解答

新冠疫情能作为情势变更,拒付或减少合同价款吗?
不一定,关键看时间。《民法典》第533条规定,情势变更须是合同成立后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如果合同是在疫情已经公开、风险已可预见之后签订的,则疫情对该合同不构成"无法预见"的情势变更,不能据此拒付或减价。能否援引情势变更,首先要排清签约与疫情的时间先后。
受让股权后公司估值缩水了,可以少付转让款吗?
通常不可以。受让股权意味着承接此后的市场波动和经营风险,估值缩水一般属于受让方应自担的商业风险,而非可以减免价款的法定事由。除非协议明确约定了估值调整机制,否则"买完发现亏了"不构成少付的合法理由。把投资判断的失误转嫁给转让方,缺乏法律依据。
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主要包括:①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②该变化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③不属于商业风险;④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四个要件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其中"订立时无法预见"是最容易被击破的环节——只要证明签约时风险已可预见,抗辩即不成立。实务中常从这一要件入手切断对方主张。
对方咬定签约时还预见不到疫情,怎么反驳?
用时间证据钉死签约时点。调取协议落款日期、往来邮件、付款凭证等所有能锁定时间的材料,把签约时间精确固定,再与疫情公开发生、风险被广泛知悉的时间作对比。只要能证明签约在疫情风险显现之后,"无法预见"就不攻自破。这类争议本质是时间线之争,证据越精确,结论越无可辩驳。
蔡龙秋律师
蔡龙秋律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301201410495147
Georgetown LL.M. 前投资机构风控总监 商事诉讼 股权 · 投融资 劳动 · 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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