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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

股权继承:配偶去世留下公司股权,公司以”回购决议”推诿,依法主张判决过户并补付分红

案由继承纠纷·股权继承与股东资格(自然人股东去世后股权继承)
标的金额被继承人名下公司股权及去世后应得股息分红
办案结果法院判令公司限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过户至继承人名下,并支付去世后应得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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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叙述

当事人的配偶生前是一家货运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一小部分股权。配偶因病去世后,当事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本应依法继承这部分股权;她的儿子也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继承,继承关系本不复杂。可当她拿着死亡证明等材料找到公司,要求办理股权过户、并支付配偶去世后这段时间应得的分红时,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既不办过户,也不发分红。

公司的抗辩并不是一句简单的”不给”,而是搬出了一套看似成体系的说法:一是公司董事、监事会此前通过过一份决议,规定股东去世后由公司按”实际投资额两倍”回购其股份,主张当事人只能拿这笔回购款、而不能继承股东资格;二是主张”公司是先人合、后财合”,股东去世后,继承人并不当然成为股东,必须经其他股东会议表决同意,否则只能继承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三是质疑当事人提交的继承人范围证据不足。

蔡律师代理这位继承人。接案后的第一个判断是:公司这套抗辩看着唬人,但落到《公司法》的明文规定上,多半站不住。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这是法律给继承人的一道硬保障。本案的关键,是查清公司章程到底有没有对股东资格继承作特别约定;只要没有,那份”内部回购决议”就不能取代法律、剥夺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权利。

核心难点

公司以内部"董监事会回购决议"和"继承人须经其他股东表决同意"为由,否认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拒绝办理过户并拒付分红;须论证公司内部决议不能对抗《公司法》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并把继承关系和分红主张一并坐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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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① 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在公司的股东资格,继承人能否继承?公司内部的"回购决议"能否排除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

② 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是否必须经其他股东会议表决同意?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时,应如何处理?

③ 被继承人去世后、公司已决定发放但尚未支付的股息,继承人能否一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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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策略

蔡律师确立的打法是"以法条硬保障坐实股东资格,把内部决议挡回去"——不与公司在那份回购决议上纠缠定价,而是直接回到《公司法》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根本规定。

第一步是锁定法律依据。蔡律师援引《公司法》第90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把本案的争论拉回到"章程有没有特别约定"这个唯一的法定出口。第二步是查清公司章程。经核查,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并没有作出任何特别约定,这就意味着那份"董监事会回购决议"不属于"章程另有规定",不能取代法律、强行把继承人的股东资格置换成一笔回购款。第三步是把继承关系固定到无可争议: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范围清楚,其子已出具《自愿放弃财产继承权声明书》,涉案股权依法应由当事人一人继承,股东资格随之取得。第四步是把分红一并主张:公司已决定发放、却因继承人尚未确定而搁置的去世后股息,属于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后应得的收益,与过户一并请求,避免当事人只拿到名分、拿不到实惠。

依据锁定: 以《公司法》第90条把争议聚焦到"章程有无特别约定",封住公司的内部决议抗辩。

章程核查: 查实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无特别约定,"回购决议"不构成"章程另有规定"。

继承固定: 以继承人范围证据加放弃继承声明,坐实当事人为涉案股权的唯一继承人。

一并主张: 把过户登记与去世后应得股息同时请求,确保股东资格与收益一次到位。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蔡律师的意见,认定被继承人持有的公司股权在其去世后由当事人继承、当事人取得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无特别约定,公司应当将作为新股东的当事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变更登记。最终判决:公司限期将被继承人名下股权变更登记至当事人名下、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同时限期支付去世后应得的股息。蔡律师接案时"内部回购决议挡不住法定的股东资格继承"的判断得到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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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启发

从这个案件来看,股权继承表面是"家事",落到公司层面其实是股东资格能不能依法取得的问题。很多公司在老股东去世后,第一反应是拿出一份内部决议——回购、转让、或者要求继承人经其他股东表决同意——试图把继承人挡在股东门外。但这些内部安排,未必挡得住法律。

关键的法条只有一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句话里真正的"闸门"是章程,而不是事后做的某份决议。代理这类案件,我做的第一件事往往不是和对方争回购价高低,而是去查公司章程——章程有没有对股东资格继承作特别约定,直接决定了这场仗怎么打。章程没约定,那份回购决议就只是公司一厢情愿的内部文件,不能取代法律剥夺继承人的股东资格。

还有一点容易被继承人忽略:继承的不只是一个股东名分,还有分红。老股东去世后、公司本该发而搁置的股息,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后有权一并主张。代理时把过户和分红一起请求,当事人才不会"拿到了名分、丢了实惠"。

最后想提醒的是,继承关系本身要固定到无可争议。法定继承人范围、其他继承人是否放弃,这些是确权的基础。本案中其子的《自愿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就是关键一环——把继承链条理顺,公司在"继承人范围"上的质疑也就不攻自破了。
承办律师
蔡龙秋律师
蔡龙秋律师杭州中小企业商事律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301201410495147
懂法律,更懂你的生意——投资机构风控总监 + 企业 VP 兼首席法务 + Georgetown LL.M. 三重背景,看问题不只看“合不合法”,更帮你算“划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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