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时,对方甩过来一份打印好的”标准合同”,让你”照着签就行,条款都不能改”。里面常藏着一些明显偏向对方的条款:出了问题”概不负责”、单方面”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限制你的主要权利……很多人觉得”白纸黑字签了字,就只能认”。

不是签了字的格式条款都有效——明显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法律上可能根本不成立或无效。 格式合同里那些”概不负责””单方说了算””限制你主要权利”的约定,往往要么因为对方没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而不成为合同内容,要么因为不合理加重你的责任而无效。这篇讲清楚哪些霸王条款站不住、你该怎么应对。

先认清:什么是”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各种”标准合同””服务协议””会员条款””购销格式文本”里的内容,大多属于格式条款。

法律对格式条款是”特别盯防”的——因为它由一方单方拟定、另一方只能接受或拒绝,容易藏私货。所以法律给了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更多义务,也给了接受方更多保护。

第一类:没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可能不算数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

如果对方没有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你没有注意到或没有理解这些与你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你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那条对你不利的”埋雷”条款,可以当它不存在。

实务中常见的”埋雷”:把免责、违约责任、自动续费、管辖法院等关键条款,用小字、夹在大段文字里、不作任何提示。这种”藏起来”的条款,接受方往往可以主张不受其约束。

第二类:内容本身违法的,直接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1. 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或者具有第506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情形——即: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比如”本公司对任何损失概不负责”,涉及人身损害或故意/重大过失财产损失的部分,无效。 2.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通俗讲,那些”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以我方解释为准””你不得退货、不得索赔、不得起诉”之类,不合理地把责任全推给你、把权利从你手里拿走的条款,属于无效之列。

第三类:理解有争议的,作”不利于拟定方”的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三条对接受方很有利:条款写得含糊,往哪边解释?往拟定方(通常是强势一方)不利的方向解释。所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这种说法,在法律上并不能让拟定方随意单方解释——有争议时反而对其不利。

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应对

  • 签约前:仔细看免责、违约、退费、自动续费、管辖等关键条款;对明显不公平的,要求修改或删除(哪怕对方说”不能改”,也可以谈、可以书面提异议)。
  • 签约时:对方该提示说明却没说明的,保留证据(如条款藏在小字里、没单独提示)。
  • 争议时:对不利的格式条款,可主张其未成为合同内容(没尽提示说明义务)、或主张其无效(不合理加重责任/排除主要权利)、或主张按不利于拟定方的解释处理。
  • 如果你是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反过来,你拟定的条款也受这些规则约束——别把免责、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藏着掖着,关键条款要单独提示、说明,否则可能不成为合同内容;也别写得过分不公平,否则无效。规范的格式合同反而更经得起争议。

实务中最容易踩的坑

  • 以为”签了就只能认”:霸王条款未必有效,签了也可能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
  • 忽视关键条款:免责、退费、自动续费、管辖等”埋雷”位置最该看。
  • 被”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唬住:有争议时法律反而作不利于拟定方的解释。
  • 作为拟定方把不利条款藏起来: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可能导致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反而失去保护。
  • 作为拟定方写得过分霸道: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等于白写。

真实案例参考

一起特许经营纠纷中,被特许方主张退还相关费用,特许方援引格式合同里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抗辩。蔡律师代理一方,紧扣格式条款的效力、是否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以及对方是否履行核心义务,论证相关主张,最终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这类案件提醒我们:格式合同里的条款不是签了就一定算数,能不能用、怎么解释,要按法律规则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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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合同里写”本公司对一切损失概不负责”,我签了字就真要自认倒霉吗?

不一定。这类免责条款可能无效或不成为合同内容。一方面,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也无效;另一方面,如果对方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没有对这种与你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你可以主张它不成为合同内容。此外,不合理地免除自己责任、加重你责任的条款也属无效。所以遇到”概不负责”,先别认栽,可以请律师评估该条款是否有效。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这句话,是不是公司怎么解释都行?

不是。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时,法律规定应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公司)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所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并不能让公司随意单方解释、把对自己有利的理解强加给你——恰恰相反,条款含糊时,往往作不利于公司的解释。遇到争议,不必被这句话唬住。

对方说”标准合同,一个字都不能改”,我只能接受吗?

不一定。即便对方不接受修改,你仍有保护:一是对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加重你责任或排除你主要权利的条款,将来可主张无效;二是对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与你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三是争议时按不利于拟定方解释。当然,更主动的做法是:签约前对关键条款书面提出异议、争取修改或补充协议;实在不能改、风险又大的,要评估是否签。建议金额大、条款苛刻的格式合同,先请律师审一遍再签。

我自己公司用的格式合同,怎么写才既保护自己又不被认定无效?

把握两点。第一,关键条款要”亮出来、说清楚”:对免除/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涉及对方重大利害的条款,单独提示(如加粗、单列、签字确认),并应对方要求作说明,避免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不成为合同内容。第二,内容别过分:不要不合理地免除自己全部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其主要权利,也不要写涉及人身损害或故意/重大过失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否则无效。规范、公平、提示到位的格式合同,反而更稳、更经得起争议。建议请律师把格式合同体系化审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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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龙秋律师,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事合同纠纷、格式条款审查及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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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蔡龙秋律师
蔡龙秋律师杭州中小企业商事律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301201410495147
懂法律,更懂你的生意——投资机构风控总监 + 企业 VP 兼首席法务 + Georgetown LL.M. 三重背景,看问题不只看"合不合法",更帮你算"划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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