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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份额

LP份额追偿:受让方收购4628万基金份额后拒付全部剩余款项,反诉被驳全额追回

案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私募基金)
标的金额4628万元
办案结果反诉被全部驳回,判决支付全额价款46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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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叙述

私募基金LP将全部份额转让,约定4628万元分期支付,首期款已收,对方随后停止付款。停付的理由是事后才冒出来的:基金净值下滑、管理人信息披露有瑕疵——这些在签约时对方早已知晓,此刻翻出来只有一个目的:用反诉制造压力,换取减免价款。

核心难点

受让方以底层资产净值下滑、信披未尽为由主张合同目的落空并反诉;须论证份额转让协议是独立买卖、不以基金后续表现为条件,且转让时不存在足以撤销协议的信披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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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① 合伙份额转让协议是否以基金底层资产的后续表现为生效或履行条件?净值下滑能否构成"合同目的落空"?

② 转让时原管理人的信息披露是否存在瑕疵?纵有瑕疵,是否达到足以撤销份额转让协议的程度?

③ 受让方反诉主张减价或撤销,有无合同与法律依据?担保人是否应就剩余价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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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策略

蔡律师确立的核心打法是"协议独立性锁定"——把份额转让协议从基金运营结果中彻底剥离出来,让对方所有"基金亏了所以我不付钱"的抗辩失去落点。

第一步是逐条审读转让协议,确认其中没有任何"以基金净值/收益为付款条件"的约定,付款义务是无条件的分期债务。第二步针对信披抗辩,调取转让时双方的尽调往来和签署文件,证明受让方作为专业机构在签约时已对基金基本情况知情,所谓"未披露"不成立,更谈不上构成撤销事由。第三步,受让方的反诉本质是把投资风险倒推给转让方,蔡律师论证份额受让后的市场风险依法由受让方自担,反诉缺乏请求权基础。同步,对协议项下的担保安排追加主张连带责任,封死回款渠道。

条款剥离:通读转让协议,确认不存在以基金表现为付款条件的约定,锁定无条件分期付款义务。

信披证伪:调取签约前尽调往来,证明受让方作为专业机构已充分知情,信披瑕疵主张不成立。

风险归位:论证份额受让后的市场风险由受让方自担,反诉的"目的落空"无请求权基础。

担保追加:一并追究协议项下担保责任,确保4628万元有连带回款保障。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协议独立性的论证,认定份额转让协议不以基金后续表现为条件,受让方反诉缺乏依据。反诉被全部驳回,判决受让方支付全额价款4628万元,担保责任一并成立。蔡律师接案时"胜负在协议独立性、不在基金盈亏"的判断得到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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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启发

从这个案件来看,私募份额转让里最容易被混淆的,就是"买份额"和"赌业绩"两件事。受让方付了首期款后基金亏了,本能地觉得自己被坑了、不该再付钱。但份额转让是一笔独立的买卖,签字那一刻风险就转移了,后面净值涨跌跟付款义务没有关系。把这条界线讲清楚,半个案子就定了。

我处理这类案子,第一件事永远是逐字读转让协议,专门找有没有"以收益/净值为条件"的字眼。只要没有,对方"目的落空"的说法就是空中楼阁。条款里有没有这句话,往往直接决定四千多万的归属。

信披抗辩是受让方最常用的反扑武器,但它有个软肋:受让方多半是专业机构,签约前做过尽调。我会把尽调往来一份份调出来,证明对方当时知情。专业投资者很难既享受机构身份的便利,又主张自己像普通人一样被蒙在鼓里。

反诉这一手要正面拆,不能只防守。受让方的反诉本质是把市场风险倒推给卖方,我会直接打它的请求权基础——风险自担是份额转让的题中应有之义,反诉从根上就立不住。

这类标的额大的案子,我一定会同步盯住担保安排。判决赢了不等于钱到手,连带责任主张到位,才算把回款这条路真正封死。

常见问题解答

受让基金份额后基金亏损,可以拒付剩余转让款吗?
原则上不可以。基金份额转让是一笔独立的财产买卖,付款义务通常不以基金后续业绩为条件。受让方签约时即承接了份额对应的市场风险,此后净值涨跌属于自担风险,不构成拒付价款的合法理由。除非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以业绩或净值为付款条件,否则"基金亏了所以不付钱"的抗辩很难得到支持。
转让时管理人没充分披露信息,能撤销份额转让协议吗?
取决于瑕疵程度,门槛很高。要撤销协议,须证明存在足以影响交易决策的重大隐瞒或欺诈。如果受让方是专业机构、签约前做过尽职调查、对基金基本情况已经知情,则很难主张"被隐瞒"。一般性的信息不完整不足以撤销协议。实务中,调取签约前的尽调往来记录,往往能直接击破这类抗辩。
对方提了反诉,会不会反过来要我们赔钱?
要看反诉有没有请求权基础。本案受让方反诉的实质,是把份额受让后的市场风险倒推给转让方,这种"目的落空"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被法院全部驳回。反诉不可怕,关键是正面拆解它的法律基础,而不是单纯防守。基础不成立,反诉自然落空。
标的额这么大,怎么保证赢了能拿到钱?
要在打官司的同时盯住回款保障。本案除了主张价款,还一并追究了协议项下的担保责任,让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多一条回款渠道。对于大额债权,必要时还应在诉讼前后考虑财产保全。判决胜诉只是第一步,担保和保全到位,才能把"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风险降到最低。
承办律师
蔡龙秋律师
蔡龙秋律师杭州中小企业商事律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301201410495147
懂法律,更懂你的生意——投资机构风控总监 + 企业 VP 兼首席法务 + Georgetown LL.M. 三重背景,看问题不只看“合不合法”,更帮你算“划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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