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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

迪拜合资架构:中方与阿联酋合伙人50/50合资设立迪拜公司,自贸区注册保障中方实控

案由非诉事务·跨境合资架构设计(迪拜)
标的金额中阿50/50合资设立迪拜公司
办案结果公司在迪拜自贸区顺利注册,中方实控架构通过章程设计落地,合资公司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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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叙述

建材企业赴迪拜与本地合伙人各出资50%合资,这个结构听起来对等,但暗藏隐患:50/50持股下,对方要求任何重大经营决策共同签字,一旦意见分歧,公司将陷入决策僵局——而这次发生在海外,维权成本将远高于国内。必须在架构层面提前设计控制权保障机制。

核心难点

50/50对等持股下,阿方要求日常经营共同签字权,中方担心实质失控;阿联酋本地公司法对外资持股有限制,自贸区规则特殊;须在不打破对等持股的前提下,设计保障中方实控的合规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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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① 阿联酋本地公司法对外资持股的限制,如何通过架构设计合规绕开?

② 在50/50对等持股下,如何通过章程和协议安排把关键决策的主导权留在中方?

③ 阿方要求的日常经营共同签字权,如何在保障中方实控的前提下平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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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策略

蔡律师确立的打法是"自贸区注册加章程控制"——用自贸区的规则绕开外资持股限制,再用章程和协议设计,在50/50之内把控制权牢牢留在中方。

第一步是选对注册地。蔡律师选择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或杰贝阿里自贸区注册——自贸区允许外资全资或更高比例持股,绕过了阿联酋本地公司法对外资持股的限制,为架构设计打开空间。第二步是章程设计实控:在不改变50/50持股的前提下,通过公司章程为中方设置关键决策事项上的否决权和董事/高管提名权,确保重大事项不经中方同意无法通过、核心管理岗位由中方主导——股权对等,但关键决策的主导权在中方。第三步用管理服务协议落实日常运营实控:针对阿方要求的共同签字权,通过管理服务协议把日常经营管理权安排给中方主导,在平衡阿方诉求的同时,保住中方对日常运营的实际掌控。三层设计叠加,在不打破对等持股的框架内,实现了中方的实质控制。

注册地选择:选在DIFC或杰贝阿里自贸区注册,绕过本地公司法的外资持股限制。

章程实控:为中方设置关键事项否决权和提名权,在50/50内主导重大决策。

协议落地:用管理服务协议把日常经营管理权安排给中方,化解共同签字权之争。

架构落地:三层设计叠加,在对等持股框架内实现中方实质控制,推动公司注册落地。

办案结果

公司在迪拜自贸区顺利注册,中方实控架构通过章程的否决权、提名权和管理服务协议设计落地,合资公司正常开始运营。蔡律师接案时"持股对等不等于控制权对等、可在50/50内保住中方实控"的判断得到验证——一个对等持股下的失控隐忧,被分层架构设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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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启发

从这批跨境投资项目来看,中国企业出海合资,最容易掉进的陷阱就是把"持股比例"等同于"控制权"。50/50听起来很公平,可一旦经营上再让出共同签字权,中方往往就实质失控了——出了一半的钱,却管不了公司。我做这类项目的核心思路是:股权可以对等,控制权必须想办法留住。

控制权和持股比例其实是两回事,这一点在架构设计里至关重要。50/50改不了,但关键决策的主导权完全可以通过章程设计留在中方手里——给中方设置重大事项的否决权,意味着没有中方点头,关键决策过不了;给中方董事、高管提名权,意味着核心管理岗位由中方主导。持股对等的外壳下,实控的内核仍在中方。

注册地的选择是出海架构的第一道门槛,也常被低估。阿联酋本地公司法对外资持股有限制,直接在本地设公司会受制于这些规则。而自贸区(如DIFC、杰贝阿里)允许更高比例的外资持股,选对注册地,就为后面的架构设计打开了合规空间。落地在哪里,有时比怎么设计更关键。

日常经营的实控,要靠协议来补章程的不足。阿方要共同签字权,硬顶不利于合作。我会用管理服务协议把日常经营管理权安排给中方主导,既照顾了阿方在形式上的参与诉求,又把实际的运营掌控留在中方。章程管"重大决策",协议管"日常运营",两层叠加,控制权才严丝合缝。

这批项目让我反复跟出海企业强调:合资谈判别只盯着持股比例,更要盯控制权的制度安排。否决权、提名权、管理权这些设计,往往比多占几个百分点的股权更能决定谁说了算。出海是把生意做到陌生的法律环境里,提前把控制权用章程和协议锁好,远比事后发现失控再补救要明智得多。

常见问题解答

和外方50/50合资,中方会不会失去控制权?
持股对等不等于控制权对等,可以通过设计保住实控。50/50持股下若再让出经营管理权,中方确实容易实质失控。但控制权可以在不改变持股比例的前提下,通过公司章程和协议安排来保障——例如为中方设置重大事项否决权、董事和高管提名权,并用管理服务协议把日常经营管理权安排给中方主导。股权对等的同时,把关键决策和运营的主导权留在中方,即可避免失控。
为什么要选在迪拜自贸区注册,而不是直接在本地设公司?
为了绕过阿联酋本地公司法对外资持股的限制。在阿联酋本地直接设公司,外资持股会受当地法律限制;而自贸区(如DIFC、杰贝阿里自贸区)允许外资全资或更高比例持股,并有相对独立、便利的规则体系。选在自贸区注册,既能合规绕开外资持股限制,又为中方实控架构的设计打开空间。注册地的选择是出海架构设计的第一道关键决策。
在50/50持股下,具体怎么保障中方对重大决策的主导?
主要通过章程设置否决权和提名权。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重大事项(如重大投资、章程修改、利润分配、核心人事等)须经中方同意方可通过,即赋予中方否决权,确保没有中方点头关键决策过不了;同时约定中方对董事、核心高管的提名权,使核心管理岗位由中方主导。这样在不打破50/50持股的前提下,把重大决策的主导权留在中方手里。
外方坚持要日常经营的共同签字权,怎么处理?
可通过管理服务协议平衡。硬性拒绝不利于合作,可在照顾外方形式参与诉求的同时,用管理服务协议把日常经营管理权安排给中方主导,使实际运营掌控仍在中方。章程负责"重大决策"层面的控制,管理服务协议负责"日常运营"层面的控制,两层叠加,既化解了共同签字权之争,又保住了中方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实际掌控。关键是用制度设计把控制权落到实处。
承办律师
蔡龙秋律师
蔡龙秋律师杭州中小企业商事律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301201410495147
懂法律,更懂你的生意——投资机构风控总监 + 企业 VP 兼首席法务 + Georgetown LL.M. 三重背景,看问题不只看“合不合法”,更帮你算“划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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