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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IPO投资:AI大模型企业引进数千万融资,设计反稀释与优先清算条款保障投资方退出权益

案由私募股权融资(PRE-IPO轮)·投资方全程法律服务
标的金额融资规模数千万元人民币
办案结果投资机构完成PRE-IPO轮融资,SPA及SHA全部核心条款落地,尽职调查报告获投资机构内部委员会通过,交割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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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叙述

某知名VC机构拟参与深圳某AI大模型科技企业的PRE-IPO轮融资。该企业在AI基础模型和行业垂直应用方向已有技术积累,商业化落地场景包括智能客服、代码辅助及内容生成,现有客户覆盖金融和互联网行业,正处于B轮融资完成后、递交IPO申报材料前的关键窗口期。

投资机构委托蔡律师团队担任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从尽职调查到签约交割的全部环节。PRE-IPO阶段的投资具有高度特殊性:估值以未来增长潜力为主要锚点,当期盈利能力通常较弱,AI赛道更是叠加了技术迭代风险和市场竞争的不确定性——这给对赌条款的设计、退出保障的结构安排带来了显著挑战。

核心难点

第一层:估值依赖预期而非现有盈利。AI企业在PRE-IPO阶段往往存在"估值高、利润薄"的特点,以当期营收为基础的对赌指标可能偏低,以IPO时间为锚的对赌则受市场窗口影响极大。如何设计兼顾创始人可实现性和投资方保护性的对赌结构,是核心挑战。

第二层:反稀释机制的平衡设计。PRE-IPO阶段之后,若因市场原因IPO失败或估值下调,后续轮次可能以更低估值引入新投资方,导致本轮投资方的股比被稀释。棘轮(Ratchet)反稀释机制的类型选择——完全棘轮(Full Ratchet)vs 加权平均棘轮(Weighted Average)——直接影响投资方和创始人各自的实际利益,须精确设计。

第三层:境内投资协议对境外VC标准条款的适配。境外VC使用的SPA/SHA条款体系(优先清算权、领售权、随售权等)在境内公司法框架下落地方式与境外有所不同,须针对境内监管环境进行翻译适配,确保条款真实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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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① 目标公司的股权架构是否清晰——有无早期代持安排、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性,是否已完成历史遗留的股权清理?IPO路径(A股/港股/美股)是否已明确,是否存在VIE架构或需要拆除?

② 对赌条款的指标体系如何设计:以"IPO完成时间+营收里程碑"双触发机制,还是以技术里程碑为辅助触发点?各类指标的法律效力(最高院对对赌条款的司法态度)如何?

③ 反稀释机制选择:加权平均棘轮(Weighted Average Ratchet)相较于完全棘轮(Full Ratchet),对创始人股比的实际稀释影响差异几何?现阶段哪种更适合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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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策略

尽职调查阶段,重点核查三类事项:①股权结构的历史沿革(含早期代持、员工持股平台的规范性,以及与前投资方的协议遗留义务);②核心AI算法的知识产权归属(区分职务发明与个人发明,核查论文署名与专利申请人的关系);③竞业禁止和核心团队离职协议,评估"关键人风险"。

投资协议设计以投资方的退出保障为核心,构建完整的权利保护体系:
- 优先清算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非参与式优先清算权,在清算、并购等退出事件中,投资方优先收回本金及约定回报后,剩余部分按股比分配;
- 反稀释:采用加权平均棘轮,平衡投资方保护与创始人激励;
- 领售权(Drag-Along):在特定并购场景下,投资方可要求创始人同意出售;
- 对赌条款:以"IPO时间+营收规模"双触发,创始人违约触发回购权,但设置个人赔偿上限(避免无限连带责任压垮创始团队)。

办案结果

投资机构完成PRE-IPO轮融资,SPA及SHA全部核心条款落地,尽职调查报告获投资机构内部委员会通过,交割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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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启发

PRE-IPO阶段的投资条款,对创始人而言有几个容易忽视的陷阱:

第一个是优先清算权对创始人退出收益的实质影响。若公司最终以并购而非IPO方式退出,优先清算权意味着投资方先拿走一部分退出对价,剩余部分才按股比分配。若企业估值增长不及预期,创始人的实际所得可能远低于其账面持股比例对应的金额。非参与式和参与式优先清算权的区别,对创始人而言差距巨大,签约前务必弄清楚。

第二个是对赌条款的个人责任边界。许多创始人把投资协议视为"公司的事"而忽视了对赌条款中的个人连带责任条款——一旦对赌失败,创始人可能需要个人回购投资方股权,这是对个人财产的直接风险。谈判时应设置个人赔偿上限,避免无上限的个人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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