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股东利益
损害股东利益:实控人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个人被判赔偿17万元
案情叙述
委托方是某公司的中小股东,持股20%。其长期观察到公司在正常经营之外,频繁与一家由实控人配偶实际控制的供应商发生大额采购交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水平,且从未经过股东会审议批准。当事人多次要求公司提供采购合同和定价依据,均被以”正常商业安排”为由搪塞。
通过前期提起的知情权诉讼,当事人取得了目标公司与关联供应商的全部往来合同和付款记录。蔡律师随即委托具有市场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同类产品的市场比价报告,将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系统比对。
比对结果显示:关联采购价格比市场正常价格高出约25%至40%,差价部分直接流向了实控人配偶控制的关联公司,三年累计差价损失约85万元,按当事人持股比例20%折算,当事人对应损失约17万元。
核心难点
关联交易本身不违法,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才违法——这是此类案件最核心的法律判断,也是举证的难点所在。"不公平"的核心证明是引入可比较的市场价格作为参照,市场参考价格的来源和可靠性,是双方争议最集中的焦点之一。
另一个难点是诉讼主体的选择。损害关联交易造成的是公司损失,理论上应先由公司提起诉讼;若公司拒绝提起(通常因为实控人控制公司),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151条以自己名义提起派生诉讼,或就其持股比例对应的直接损失单独起诉,两条路径的诉讼主体和请求金额计算方式不同。
另一个难点是诉讼主体的选择。损害关联交易造成的是公司损失,理论上应先由公司提起诉讼;若公司拒绝提起(通常因为实控人控制公司),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151条以自己名义提起派生诉讼,或就其持股比例对应的直接损失单独起诉,两条路径的诉讼主体和请求金额计算方式不同。
争议焦点
① 涉案关联交易是否经过《公司法》要求的关联关系披露和股东会审议?未经审议的关联交易是否当然违法?
② 关联采购价格高于市场水平,是否足以证明关联交易"不公平"?市场参考价格报告的证明力如何?
③ 损失金额17万元(按持股比例计算)是否为当事人可主张的直接损失,还是须以公司整体损失(85万元)为基础提起派生诉讼?
② 关联采购价格高于市场水平,是否足以证明关联交易"不公平"?市场参考价格报告的证明力如何?
③ 损失金额17万元(按持股比例计算)是否为当事人可主张的直接损失,还是须以公司整体损失(85万元)为基础提起派生诉讼?
律师策略
两类证据并行构建:关联交易的程序瑕疵(无审议)加上定价不公平(有比价数据)。
程序层面:调取公司历次股东会决议,证明涉案关联采购交易从未经过股东会审议,既无关联关系的正式披露,也无独立股东的审议表决,完全违反了《公司法》第182条(2023年修订)关于关联交易的程序要求。
实体层面: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市场比价报告,提供了多元来源的市场价格依据(包括同类产品的网络公开报价、行业协会价格指导、公司历史上与独立第三方的同类采购价格)。三类来源相互印证,形成市场公允价格的可靠基础,与关联交易实际价格的对比构成量化损失的计算依据。
诉讼路径选择:鉴于公司由实控人掌控,向公司董事会请求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已告失败(公司明确拒绝),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以当事人名义直接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诉讼,主张实控人赔偿当事人持股比例对应的直接损失17万元。
程序层面:调取公司历次股东会决议,证明涉案关联采购交易从未经过股东会审议,既无关联关系的正式披露,也无独立股东的审议表决,完全违反了《公司法》第182条(2023年修订)关于关联交易的程序要求。
实体层面: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市场比价报告,提供了多元来源的市场价格依据(包括同类产品的网络公开报价、行业协会价格指导、公司历史上与独立第三方的同类采购价格)。三类来源相互印证,形成市场公允价格的可靠基础,与关联交易实际价格的对比构成量化损失的计算依据。
诉讼路径选择:鉴于公司由实控人掌控,向公司董事会请求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已告失败(公司明确拒绝),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以当事人名义直接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诉讼,主张实控人赔偿当事人持股比例对应的直接损失17万元。
办案结果
法院认定涉案关联交易构成《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损害股东利益行为,判决实控人赔偿当事人损失17万元。
实务启发
关联交易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领域最难量化、也最值得关注的方向之一。实控人通过控制的供应商或客户以不公允定价与公司进行交易,本质上是在用"隐蔽手段"稀释中小股东的权益,而不留下直接转移公司财产的痕迹。
在这类案件中,外部市场比价数据的采集和量化分析是胜诉的关键基础——单凭"感觉价格不对"在庭上没有任何说服力,必须有数据支撑。知情权诉讼取得的财务账簿是这类案件的起点,建议中小股东把定期行使知情权纳入股东权利管理的日常事项,而非等到感知到损害才启动维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2023年修订版在关联交易规则上有明显强化,董事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回避要求更加明确,这对中小股东而言是一个更有利的法律环境,提起类似诉讼的胜算相比以前有所提升。
在这类案件中,外部市场比价数据的采集和量化分析是胜诉的关键基础——单凭"感觉价格不对"在庭上没有任何说服力,必须有数据支撑。知情权诉讼取得的财务账簿是这类案件的起点,建议中小股东把定期行使知情权纳入股东权利管理的日常事项,而非等到感知到损害才启动维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2023年修订版在关联交易规则上有明显强化,董事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回避要求更加明确,这对中小股东而言是一个更有利的法律环境,提起类似诉讼的胜算相比以前有所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