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 杭州  |  Brighteous Law Firm · Hangzhou
首页代表案例 › 股权纠纷
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大股东以商业秘密封锁全部账簿,胜诉强制开放财务档案

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标的金额无直接金额(权利保护类诉讼)
办案结果法院判决公司限期向当事人开放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会计账簿(包括原始凭证),全部档案类型均在判决范围内。
📋

案情叙述

委托方是某公司少数股东,持股15%。过去一年多里,当事人多次向公司书面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及会计账簿,均被公司以”涉及商业秘密,不予提供”为由拒绝。

当事人的担忧不是空穴来风:公司实际控制人频繁与一家由其配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发生大额采购交易,但交易定价从未经过股东会审议,当事人既看不到采购合同,也看不到支付凭证,无法判断价格是否公允,更无法核实这些费用是否正常消耗在经营中,还是实质上转移了公司利润。

蔡律师接手后,分析了公司拒绝查阅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33条在赋予股东知情权的同时,设有一个例外: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绝提供。本案的核心,是如何证明当事人的查阅目的正当,切断公司的”不正当目的”抗辩。

核心难点

核心难点在于"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负担分配。公司援引例外条款拒绝查阅,理论上须提供"合理根据"——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合理根据"的举证标准究竟是什么?是要求公司提出具体可验证的事实,还是只需提出一般性的担忧就足够?这是本案争议的核心法律问题。

另一个难点是查阅范围的边界。公司主张即便允许查阅,也只应提供财务报告(第33条第1款),而不是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第33条第2款)。如何论证当事人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并非只能查阅已经编制好的财务报告,是请求权设计中的关键环节。
⚖️

争议焦点

① 公司援引"不正当目的"例外拒绝查阅,是否提供了具体可验证的事实依据,还是仅凭主观猜测?举证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

② 当事人要求查阅的范围(包括原始凭证和会计账簿)是否超出《公司法》第33条赋予的知情权范围?

③ 法院判决公司开放查阅后,若公司拖延不履行,有哪些强制执行手段?
🎯

律师策略

举证策略分两步走:建立正当目的,瓦解不正当目的的抗辩。

第一步,正面确立查阅目的的合理性。整理出当事人就关联交易多次书面质询、要求信息披露但均遭拒绝的往来记录,指向查阅目的的清晰合理性:当事人作为持股15%的股东,对公司是否存在损害其权益的关联交易进行财务核查,是《公司法》明确保护的正当知情权行使场景。

第二步,要求公司就"不正当目的"提出具体事实依据。公司援引的是"当事人可能将财务数据泄露给竞争对手"——但公司无法提出任何具体证据,当事人没有在竞争对手处任职,没有与竞争对手的往来记录,公司的主张完全依赖于主观推测。庭审中要求公司指出所谓"不正当目的"的具体事实,对方无法回答。

同时在判决申请中明确要求法院设定履行时限,并在判决生效后持续关注公司是否按时履行,一旦拖延立即启动强制执行申请。

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公司限期向当事人开放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会计账簿(包括原始凭证),全部档案类型均在判决范围内。公司按时履行,当事人取得的财务数据随后为后续的关联交易损害索赔诉讼提供了核心证据基础。

💡

实务启发

知情权诉讼在中小股东维权中是一个被严重低估的工具。很多人认为知情权只是"查查账",但其真正价值在于:通过财务数据的司法披露,为后续的损害股东利益之诉奠定证据基础。知情权诉讼是开门钥匙,而不只是终点。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规律是:"商业秘密"是公司拒绝知情权最常援引的借口,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一借口的审查越来越严格——公司须提出具体可验证的不正当目的事实,而不是泛泛声称"有商业秘密"。对于中小股东而言,面对这种拒绝时不必退缩,通过诉讼要求公司就"不正当目的"提出具体证据,往往可以轻松打破这道屏障。
来电咨询 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