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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退款

买卖合同:纺织供应商收款后以情势变更拒绝交货,判决根本违约解除合同全额退款570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纺织行业预付款退还)
标的金额570万元
办案结果法院认定供应商构成根本违约,支持当事人的合同解除请求,判决供应商全额退还货款570万元,情势变更抗辩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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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叙述

当事人是一家纺织企业的采购方,与上游供应商签订了面料采购合同,按约提前支付了全额货款570万元。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棉花价格出现波动,供应商随即停止备货,要求当事人补付差价,否则拒绝按合同约定的原价交货。

谈判延续了数月,供应商始终坚持要求补价,当事人则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了价格,对方没有权利单方面要求涨价。随着交货期不断推迟,当事人的生产计划受到严重冲击——下游客户订单无法按时履行,损失开始累积。

蔡律师接手后的第一判断是:供应商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不应继续陷入补价谈判的被动局面——谈补价本身就等于默认对方有权违约。

核心难点

第一层:情势变更抗辩的拆解。供应商援引"情势变更"(《民法典》第533条)主张棉花价格上涨属于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要求调整合同价款。这一抗辩在近年原材料价格波动背景下被大量援引,需要在法律层面精准反驳其不符合构成要件。

第二层:根本违约的认定。合同解除须以"根本违约"为前提,需要论证供应商拒绝按原价交货的行为已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满足单方解除权的触发条件。

第三层:执行风险的前置管理。供应商已持有570万元货款,若不提前保全其资产,判决退款后面临供应商资产不足或转移的执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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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① 棉花价格上涨是否属于《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的法定情形?供应商援引情势变更要求补价有无法律依据?

② 供应商拒绝按合同价格交货,是否已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是否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单方解除合同?

③ 除退还货款外,当事人因货物供应中断造成的额外损失(如下游订单违约赔偿)能否一并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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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策略

核心主张是"供应商构成根本违约,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将战场从"要不要补价"转移到"谁违约了谁承担后果"。

情势变更反驳:棉花价格属于国际大宗商品,其价格波动性是纺织行业从业者早在合同签订时即已明知的市场特征,并非"不可预见的重大情况变化"。《民法典》第533条的情势变更须满足三个要件:①合同成立后发生重大变化;②变化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③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棉价波动不符合要件②,供应商的情势变更主张在法律构成上即告失败。

根本违约认定:供应商在收取全额货款后,以要求补价为条件拒绝按合同履行,已使当事人取得货物、按时生产的合同目的落空,满足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据此,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同步启动财产保全,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冻结供应商账户资金,锁定退款来源,防范执行落空风险。

办案结果

法院认定供应商构成根本违约,支持当事人的合同解除请求,判决供应商全额退还货款570万元,情势变更抗辩不予支持。财产保全措施顺利到位,判决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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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启发

"情势变更"是近年合同纠纷中被供应商频繁援引的抗辩,尤其在原材料价格波动周期中大量出现。但情势变更的适用门槛很高,必须同时满足:变化不可预见、变化超出正常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绝大多数原材料价格波动(包括棉花、钢材、化工品等)都是行业内公知的市场风险,不符合"不可预见"这一核心要件。

对于采购方,遭遇供应商要求补价时有一条重要原则:不要轻易进入补价谈判。一旦接受补价谈判,就等于承认对方有权要求调价,这会严重削弱后续诉讼中对根本违约的认定。正确的应对是立即发出书面律师函,明确告知对方的补价要求无法律依据、其拒绝交货行为构成违约,同时准备启动诉讼程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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